拘传和传唤的区别主要有:
1、法律性质不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可以使用戒具。传唤是一种侦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备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
2、适用对主体不同:拘传则仅适用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实施机关不同:拘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都可以实施。传唤由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实施。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