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
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