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
认定为工伤。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
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
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