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的“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社会现象层出不穷,这项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科学和法律界没有涉足的问题,保障执行工作具有充分的依据和必要的法律救济,避免司法执行程序出现瑕疵。对于执行不能引起的中止执行,属于其中一种诉讼风险,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就应该有这种承担风险的意识,否则一旦执行不了,就会将责任推给人民法院。但是由于这一条款不太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容易导致执行人员适用的随意性。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随意将该条款作为裁定中止执行的理由。
最高院《执行规定》第102条作了补充规定,明确规定五种情形(上述第5至9种情形),作为“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处理,为该条款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因此,“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必须符合《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才可以适用。执行人员在办案中应该严格执行,不得将其他情形列为中止执行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