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是指: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劳务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当以一个月的收入为基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贵公司应当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但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不会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贵公司视具体情况处理。
三、以下规定供参考:
《关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代征代开发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第8号)规定,自7月1日起,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代征代开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
主管国税机关为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按开票收入1%的预征率,代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