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保险赔偿的标准如下:
一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
1,应当
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侵害人致人残疾的:
1,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
2,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三,侵害人致死亡的:
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
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