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之外,同时也需
对未成年人是否妥善安排作为离婚前提条件。在调解
离婚案件中,如存在10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还可存在考察期。另外,对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更应严格审查离婚请求,对于未成年子女在中考、高考等敏感的成长时期的,还可限制父母提出离婚。在离婚纠纷中,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第一位,父母的权利和利益服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这并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是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原则在法律上的必然要求。立法中,应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和离婚不会对未成年子女利益造成损害,作为离婚的共同标准。如果
夫妻双方离婚会导致无法维持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应判决暂时不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