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
发生交通事故后,
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
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
第一,行为人已经
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释》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即使逃逸,亦不属于其范围。
第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第四,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轻微
交通事故逃逸怎么处理参考如下,
一、交通肇事逃逸对事故责任的影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e;
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二、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赔偿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逃逸的,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认为,目前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且《交强险条款》也未将机动车肇事逃逸列为除外责任,在已经确定保险公司承保后,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当事分支机构则认为,机动车肇事逃逸《条例》已有明确规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社会救助基金是国家通过各种方式筹集的用于交通事故救助的一种公益基金。目前,有关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办法正在制定当中,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设立。在得不到社会救助基金及时救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及司法机关暂时将本应由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因此,对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
肇事逃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该保险公司不承担本应由救助基金承担的垫付责任,并可提出相应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