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
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
1、
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
2、
法院执行期限最长是六个月;
3、如判决给付的日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