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
(二)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结果,不受理的,书面告知:
(三)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四)有第三人的,市环保局依法通知第三人;
(五)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
(七)市环保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市环保局也可以到现场了解情况。
(八)申请人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理;无处理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有处理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理;
(九)市环保局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如市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将在15日内依法处理,没有处理权的,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十)处理规范性文件期间中止复议程序,处理完毕后或者期限到期,继续复议程序;
(十一)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情况复杂,经环保局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30天。
上述是环保局
行政复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