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是关于商标使用详细信息的内容
体现在指定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形式
01
在和商品销售有关联的买卖协议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票据、发票、收据、报关单据等上;
02
可以将商标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编织等方式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使用,或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使用;
03
商标可以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等会议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04
商标可以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宣传;
05
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其他形式。
体现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具体形式有哪些
01
商标能够直接用于服务场所,包括用于服务的简介手册、服务场所招牌、价目表、奖券、招贴、菜单、办公文具、装饰、工作人员服饰、信笺或其他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上;
02
商标可以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等会议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03
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宣传;
04
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0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还包括其他情形
01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
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02
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03
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系争商标注册人承担。
04
如果发生商标异议如何来证明
商标使用权,其实用来证明争议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的证据材料,需符合以下要求:
(a)表明使用的争议商标标识;
(b)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c)表明争议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d)表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f)表明争议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g)表明争议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如何正确保存商标有效使用证据
01
在实际生活中,商标使用证据的保存与商标使用紧密联系,证明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有N种方式,较为常见的包括票据、协议、宣传资料等。商标注册人提供这些证据并不困难,但由于行业惯例、交易习惯、企业日常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很多商标权利人所能提供的证据并不规范,就会导致其证明力降低。所以,企业在留存商标使用证据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在平常的使用中,对于能够保留的原件的证据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
(b)平常在使用商标时要规范,尽量与注册证上的商标标样一致;
(c)商标使用证据之间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同时证明使用时间、商标标识、使用商品三要素。如商标附着在商品的包装、容器、标签上或服务的菜单、价目表上,这些证据根本无法体现商标使用的时间,自然很难被商标局予以采纳。通常情况下,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文书或文件资料,如合同、发票、维修维护证明、广告宣传资料等,这些都是比较“优质”的使用证据,也是企业比较容易保存的证据。为了明确体现出商标所使用商品,在出具上述证明文件时,商品的名称一定不要用简称、甚至型号来代替,以免使证据的针对性模糊化,从而导致证据效力降低。在对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时,包括媒体广告、网络广告、广告牌、展览会或博览会等,应当及时保留好相关的网页链接、杂志、视频、照片等,并能够签订协议的,尽量签订广告协议,并同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