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抢劫信用卡如何计算抢劫数额问题专门作了规定,即:抢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费的,其实际使用、消费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抢劫信用卡后
未实际使用、消费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补充规定,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无法实际使用、消费的部分,虽不计入抢劫数额,但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这一规定,使得抢劫
信用卡犯罪的惩处体系更加完备。即根据三种不同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1)卡内余额全部被消费、使用的,以其消费、使用金额为抢劫数额;
(2)卡内余额部分消费和使用的,对未消费、使用部分不计入抢劫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3)抢劫信用卡后未消费和使用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3、由于银行业的繁荣、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普及,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是完全可能成为抢劫犯罪分子获取抢劫财物的手段,针对这一新情况,《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电子支付、手机银行等支付平台获取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