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负债房屋的债务如何处理假如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那么所欠的债务则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在
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对共同债务的分割,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体现在如下方面:
(1)一方要房而另一方不要房屋的,房屋给一方,并由要房一方支付给另一方房屋现有价值减去房屋债务余额一半的金钱,房屋债务由要房一方负责偿还。
(2)双方均要房屋的,若双方同意,可通过竞价的方式由报价高者获得房屋,并由其支付给对方其报价减去房屋债务余额一半的金钱,由获得房屋者承担房屋债务的偿还义务。报价时应当考虑男女双方的收入现状及其稳定程度,尽可能地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础上维持起码的公平。若双方不同意以竞价方式解决,则由法院委托具备评估资格的有关部门对房屋现有价值进行评估后,由双方协商房屋的归属,若双方对此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将房屋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房屋债务按价款的分配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
二、离婚时负债房屋如何处理假如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那么则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在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若双方协商不成,法院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房屋进行分割时,可根据上述原则,对房屋直接进行实物分配,房屋上所欠债务也按实物分配的相应比例,在向女方作适当倾斜的基础上由男女双方分别负担。当然,随着男女社会地位的日益平等化,现在女方职业优越于男方、社会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超过男方的也比比皆是,故向女方作适当倾斜的做法也应综合考虑个案实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