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负盈亏。除非是母公司的行为导致子公司手损失,母公司才需要承担责任。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控股或控制经营权的关系,所以可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具体如下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