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一旦
通知债务人就生效,就不能解除。除非受让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道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专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属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