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机关在向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情形的被不起诉人送达
不起诉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同时这些告知事项必须在
不起诉决定书中载明。
2、不起诉制度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由作出决定的审查起诉部门办理。这里所说的“可以”,说明被不起诉人就算在七日之内不提出申诉,并不意味其申诉权当然消灭。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诉权,同样,被不起诉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样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只是,这时候受理的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至于人民检察院什么时候作出复查决定,法律并没有规定期限,这属于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诉人申诉应提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若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比例进行复查。复查认为要维持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认为要撤销的,则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并同时抄送
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若撤销原不起诉决定,则案件应及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审查。人民检察院在认为没有满足
起诉的条件下,是不可以进行起诉的,对于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是可以进行提起申诉的。上级机关应当进行复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也是有法定的时间期限,注意把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