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证由房产所在地或房产
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产
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地受理。由于房产公证事项不同,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
(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
房地产开发的,提交
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当事人申办房产公证时,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
地方性法规、政策,并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