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所问到的“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时间”这一问题,我结合到现实的情况,作答如下:
一是,从你的问题中可以知道,你也学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了提出复核是有时效的。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如果是遇上了节假日,肯定是可以顺延的。
二是,由于你未提及此次事故的详情,让我们无法更进一步作出评说。但是说到申请复核的问题,就不知交警在处理你们的这起交通事故时,是适用了简易程序;还是因案情较复杂,涉及的后果较严重,引发的各种损失较大,而采用了一般程序在进行处理。如果是前者的话,就没有所谓复核一说;要是后者,在现实中能够提出复核申请的也是比较少的。因为,在车水马龙的道路上,每天的交警分局的事故处理大队的办公室里面,等到接受事故处理的人们排起了长龙,交警在制作
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双方的责任认定后,很多的当事人因种种原因,都或多或少对责任的划分都会存有异议;当交警遇到这种疑虑时,他们总爱说的一句话,不同意就去法院起诉。于是,我相信你在日后很长的时间里,一定会明了交警在处理事故和作出责任认定的过程中,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还是有一定的原则的。定责不单纯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述,事故现场的勘查结果来认定的;需要办案人文化,有利于善后的赔偿,有利于倾向弱势者,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理赔;尤其是当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之间,机动车辆与行人之间,强势方与弱势方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以前者吃亏为代价而告终的。
三是,对于责任认定书的更改,甚至于推翻其认定书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按照高法《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
损害赔偿责任。
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我们通过上述的条款中,不难知道,实际上你的手中确实掌握了充分的证据,经法院审理后,对于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结果还是可以给予更改的。在实际中,这种方式才是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
最后,我要说的是,如果你们的这起事故如果涉及的金额不是很大,通过
保险公司理赔后,你所承担了经济损失不是很多的话,就不要花费太多的精力去做这种无用功的事情了。尽早从事故的阴影从走出来,早日投入新的生活和工作中去,才是我们所要向往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