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
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xxxx。
原审被告:xxxx。
原审被告:xxxx
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xx。
上诉人因不服xxx号
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xx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xxxx审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及原审被告xx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于2017年2月27日对原审法院
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上诉人提出的
管辖权异议裁定予以驳回。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xxx的供料地在
xx,户籍地、居住地均在
xx,故
合同履行地应为xxx。然而上诉人并不认识被上诉人
xxx,被上诉人是否在xx实际履行合同,上诉人并不知晓,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的合同履行地在会宁有待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既未明确约定
合同履行地点也无实际履行地,因此原审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
二、原审法院认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约定以给付货币的形式来实际履行合同,因此并不存在给付货币的法律关系,也不应当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而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对此,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