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小孩: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
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
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