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因非法提供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精神药品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