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
解除取保候审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
公安机关执行。
3、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退还保证金。
4、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