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审查
1、法院对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必须根据
立案的条件进行审查,主要查明有无明确的被告人。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案件是否属于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能否交付法庭审判等。
2、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缺乏罪证的,如自诉人提供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二)案件审理
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与公诉案件基本相同。但由于自诉案件主要是直接侵害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
轻微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一般应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4、开庭时,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
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