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体现“
权利与义务对等、付出与回报相平衡”的等予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确立。
比如,某一子女多年赡养多病老人而付出了辛劳、财物、精力、情感,而其它子女从实际付出与心理接受的情况下,老人又没有巨额遗产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给其它子女份额;如果只是一般的多付出,而其它继承人也应到了相应义务与责任的,只是一般确定一个适当多的份额即可,比如两个继承人可以6比4的比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份等分配,先对半分,再从未尽主要赡养义务或尽义务少的一方分出一半或相应份额济予尽主要赡养责任的一方。同时,继承人要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谅解或意合,是难以作为绝对合理或绝对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