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下落不明不一定是诈骗。
2.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是为了逃避债务,非法占有债权人财产,可以认为债务人构成诈骗;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不是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仍然有还款的意思,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