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议将
剥夺政治权利排除在社区矫正范围之内。目前,全国人大委员会正在运量修改《
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的基本工作内容也在增补内容之中。笔者个人认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刑、资格刑。无论是它的性质、内容,还是现有矫正机构的执行方式、执行力度都不适合和缓刑、管制、
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类型一起作为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不合适的,从更深层面剖析,牵扯到一定层面的人权问题。应将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移交公安机关监管,严格按照现行《刑法》第54条的规定,紧紧围绕政治权利、资格权利的行使去进行监督管理。建议立法机关深入基层,开展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监管问题进行合法、合理、合实际的归位。
2、如果上级机关从全盘考虑,认为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确有必要放入社区矫正范围之内,笔者建议,利用社区矫正尚在试点阶段,各项制度正在不断修正完善之际,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监管制度进行修改。
一是明确规定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主刑执行完毕的时候,其所在的监所必须提前进行社区矫正入矫教育,告知他们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和义务,在一定的工作期限内将相关文书送至
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目前,我区接到的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的材料基本上都是从安置帮教机构中移转过来的,难免因为移交环节错误导致时间延误,脱漏管情况的出现。
二是根据剥夺政治权利作为政治资格刑的特点,制定区别与其他社区矫正类型的监管内容。例如,如果在监所执行主刑期间,已经接收了劳动改造,那么对剥夺政治权利类犯人是不是还需要规定每个月12个小时公益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