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法中产生而来的一种违约形态,是对违约严重程度的一种描述,通常是指最严重的最根本的违反合同。根本违约制度是区分违约严重程度之作法的近现代样板,通过取分区分违约不同的严重程度,相应地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这是违约责任法领域中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做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作如下定义:“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产生这种结果。”
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显而易见,可知根本违约由以下两个要件构成:
(1)从客观层面来讲,违约后果严重,亦即必须实际上剥夺了非违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里所谓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是指合同如期履行以后,受害人应该或可以得到的东西。
(2)从主观层面讲,这种违约后果是可以预见的。即违约方在违反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违约将导致非违约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遭到剥夺,并且要求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产生这种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