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原告:杨××,女,汉族,1990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蓼堤镇××村××号。
被告:朱××,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村××组,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豫粮大厦
13、14层。
负责人:王××,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赔偿医药费178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1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飞鸽电动车修理费280元,鉴定评估费315元,以上共计8895元;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