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xx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律师事务所接受师××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了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曹××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如指控曹××罪名成立,曹××或许被判处死刑、死缓。给辩护人增加了巨大压力,辩护意见有必要提前。
一、辩护人努力工作,争取让受害方拿到一定的赔偿款,争取刑事谅解。
二、辩护人依法会见曹××后,得知受害人手持铁锹,往死里打曹××,不让曹××逃跑。案卷中,是否有铁锹受害人有能力将曹×ד扭送”至公安机关,为何动“私刑”用铁锹打曹××该情节公安机关应侦查到案,或建议补充侦查。
三、关于量刑的证据,辩护人依法提取了一份《会见笔录》、两份《调查笔录》、三份照片。证明曹××曾经救过一个人的生命,酌定量刑参考。如公安、公诉机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建议补充侦查。
此致
犯罪嫌疑人曹××的辩护人:
王**、刘*律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