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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级人民检察院辩护意见

更新时间:2022.04.03

尊敬的xx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律师事务所接受师××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了涉嫌抢劫(致人死亡)案件曹××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如指控曹××罪名成立,曹××或许被判处死刑、死缓。给辩护人增加了巨大压力,辩护意见有必要提前。 一、辩护人努力工作,争取让受害方拿到一定的赔偿款,争取刑事谅解。 二、辩护人依法会见曹××后,得知受害人手持铁锹,往死里打曹××,不让曹××逃跑。案卷中,是否有铁锹受害人有能力将曹×ד扭送”至公安机关,为何动“私刑”用铁锹打曹××该情节公安机关应侦查到案,或建议补充侦查。 三、关于量刑的证据,辩护人依法提取了一份《会见笔录》、两份《调查笔录》、三份照片。证明曹××曾经救过一个人的生命,酌定量刑参考。如公安、公诉机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建议补充侦查。 此致 犯罪嫌疑人曹××的辩护人: 王**、刘*律师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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