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发生交通事故,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减轻责任:
(1)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20%;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40%;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60%;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事故中
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比例不超过80%。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