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不存在起征点,只存在法定扣除额。
(
1)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额。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费用1300元后的余额。
(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