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第二款)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120以上的;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招揽未成年人
参与网络赌博的等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