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
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