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商标驳回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按照通知处理即可,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审,当事人提交复审申请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商标驳回复审要九个月。
2、申请商标驳回当事人无异议的,则按照通知处理即可。若当事人对驳回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
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