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夫妻两人都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在一系列的空白合同中签名,表明两人授权他人对合同上的其他内容进行补充填写。
因此,他们应明知在空白合同上签名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另外,他们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签订合同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即使合同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交给他们签的,但银行方面也已经追认了上述
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
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两被告主张未
向银行贷款,我认为,办理贷款时确实没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但是这些不规范行为不是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违规放贷行为属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内部行为,不能以此免除两被告的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