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违法行为人
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所没收的无主财产若无人认领的,应当充公上缴国库进行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