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申诉后仍然可以进行和解。
1、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2、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
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