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想要收养子女,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三)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
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