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刑事辩护委托书范本
委托人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受委托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辩护人的范围
刑诉法第32条:“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
担任辩护人。”
最高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
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
(四)、
(五)、
(六)、
(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