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扣押的期限可以是23天或者63天。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及扣押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当事人三十日内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