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取保候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
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人民
检察院取保候审的规定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
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不得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
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经人民
检察院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