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务判例看诈骗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文中提到,一般诈骗(既遂)的基本构造为:欺骗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这五个要素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联,并且存在固定的先后顺序。
一般诈骗罪是以行为人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作为区分诈骗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标志;又以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区分诈骗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标志。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时间轴直观地展示一般诈骗行为的预备、未遂与既遂的界限——
综上,具体到诈骗罪,我们可以将诈骗未遂的认定标准总结为——行为人已着手实施欺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