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抚养费起诉状
原告:梁××,女,汉族,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2519731106××××,住:海南省××县××镇县陶瓷厂,联系电话:1591420××××;
被告:孙××,男,汉族,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710713××××,户籍住址:广州市××区××街××里××号×××房,现住址:越秀区东风西×号×房,联系电话:1354348××××;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间的非婚生女儿(2009年8月23日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10日前向原告
支付抚养费¥
3,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梁××于2008年5月通过网络与被告孙××认识交往,综上所述,被告欺瞒原告已婚事实与其生下一女并抱走原告女儿的恶劣行径,不仅狠狠的伤害原告的感情,严重影响原告将来的婚姻生活,更使原告倍尝骨肉分离之锥心刺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