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故意破坏
交通事故现场的,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故意毁灭现场的界定,需要考量以下四个方面要素:
(1)行为的主体是事故当事人。如果是事故当事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破坏了现场,则不构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中的故意破坏现场的行为,不能因此推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2)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当事人破坏现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只有故意破坏现场时才能推定责任;
过失破坏现场的不能适用推定规则。这里的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现场的原始状态,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行为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
(4)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现场的行为。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