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
继承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既
没有继承人接受继承,也没有受遗赠人受领的遗产。我国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由《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可见,我国是按照死者生前的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死者生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或个体工商业者,城镇无业居民等的,应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或个体工商业者,城镇无业居民等的,如其遗留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应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镇或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村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的遗产,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处理无人继承的遗产时,应当妥善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有关清偿死者的债务问题。取得无人继承遗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当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责任,其所清偿的债务应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实际价值的部分不再清偿,死者的债务清偿后如有剩余,才可由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
(二)有关继承人之外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最高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指出,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据此,在处理无人继承遗产时,如遇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当酌情分给他们适当份额的遗产,有剩余的才可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