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三年。1992年对专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为了加强对专利权保护,并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专利权保护期限相一致,延长了三种专利权的期限。
在TRIPS协议生效前,多数国家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或20年。在药品和农业化学品等领域,申请人为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需要进行一系列试验,办理诸多的相关手续,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能进行销售。另外,许多药品,尤其是生物药品的开发费用相当高昂。如果专利权的期限是15年,这些领域内的许多专利权人将无法在剩下的时间内收回其巨额投资,其结果必然影响其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了鼓励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在延长
专利保护期的同时,取消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续展程序。修改前规定的续展程序原本是为了让专利权人自主决定其专利权是否需要继续受到保护,但在客观上给专利权人增加了手续上的负担。实际上,专利权人通过缴纳年费即可表明这一愿望,无须通过办理额外的手续来表明。因此,在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延长为10年,同时取消了续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