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否则法院不会受理,诉讼程序也不会启动。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经济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还可以约定管辖,约定管辖的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
管辖的规定。
合同约定
管辖的法院必须明确且唯一,如果约定了2个法院的,该约定无效;协议管辖只能对一审
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约定,不得对二审法院的管辖进行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和发生争议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联系,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否则
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处法院其中的一个,而不能选择其他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