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就是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及时准确地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根据《
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
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理我局有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适用本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
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
律责任的;
(三)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三条
局设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简称“审委会”),负责审理全局
立案查处的行政案件。审委会设委员九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
名。
第四条
审委会下设案审委办公室,
具体职能如下
:
(一)负责行政执法案件初审;
(二)组织召开审委会会议;
(三)负责审委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条
凡立案查处的案件,案件承办部门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填写案件
调查终结报告,并附案件的全部材料,于案审会会议召开三日前报送审委会办
公室初审。
报送审委会办公室初审应具备下列案件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
(二)有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行政相对人陈述、
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
(三)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