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
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出资应当以法律规定的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用、劳务等难以估价的无形资产不能用于出资。
3、股东的实际出资应当与该股东在章程中认缴的资本价值相当,不得对实物资产、知识产权等进行虚假评估。
4、股东应当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不动产、特殊动产等均应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股东应当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迟延履行、虚假履行,甚至抽逃出资。本案中,实业公司虽已将土地交付
房地产公司正常使用,但未按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将其过户至房地产公司名下,只有办理完过户手续,才完成对房地产公司的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