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走私假币罪的对象:本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本罪的对象,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又包括伪造的外币。
2、本罪的行为表现:本罪的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的态度: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